沈阳行政机关不可以养鱼执法
发布时间:2025-11-10 21:33:26

  中广网北京7月19日讯 据沈阳台报道,《沈阳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》下月开始施行。沈阳市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将得到有效规范。

  《办法》规定,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,应当遵循合法、公正、公开、过罚相当、同过同罚的原则。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和执法流程应当向社会公开,自由裁量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、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,允许社会公众查阅。

 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纠正违法行为,对可能造成违法的行为不得先放任,待其既成违法事实后,再实施行政处罚。这意味着,行政机关不得“养鱼执法”。同时,不得因已实施行政处罚而放任违法行为持续存在。

  《办法》中明确,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,视情形可不予行政处罚、从轻处罚、从重处罚。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况有: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;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;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,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;法律、法规和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。除法律、法规另有规定外,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,不再给予行政处罚。

  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况包括: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;两年内累计发生两次以上同类违法行为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;经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书面责令停止或者纠正违法行为后,仍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;严重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;具有胁迫、诱骗或者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情节的;对举报人、证人打击报复的;违法行为涉及国家安全、公共安全、人身健康、生命财产安全、环境保护等,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的;违法手段和后果比较严重的;法律、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。

  同时具有两个以上从轻或者减轻情节,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,应当适用最低处罚额度或者减轻处罚。